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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4号
2025-12-22 86 返回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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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5年11月21日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韩 俊

                                                                                                        2025年12月2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第三条  下列农产品应当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

(一)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

(二)水果;

(三)茶鲜叶;

(四)畜禽;

(五)禽蛋;

(六)养殖水产品;

(七)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等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

根据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参照本办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或者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便捷开具等服务。

第十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

大量收购带包装农产品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记录收购农产品的数量。

第十一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鼓励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十四条  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当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开具时间、承诺主体、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前款规定的内容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不再重复标注。

第十五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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