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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2020-11-04 332 返回列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 行)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    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    月    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

  第三条 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    年    月    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    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净资产总额为    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    元。

  第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

  第七条 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    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

  (四)                     ;

     ……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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