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乡村振兴局、妇联:
自2023年起,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将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完成首批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评选认定工作。现将《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妇联
2023年7月31日
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妇联关于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实施好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充分发挥乡村工匠名师、大师在乡村工匠培育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落实乡村人才振兴任务要求,培育乡村高技能人才队伍,认定一批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设立一批名师工作室和大师传习所,为推动乡村工匠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助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提供本土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自2023年起,启动实施乡村工匠“双百双千”培育工程,力争到2025年底在全国认定百名乡村工匠大师、设立百个大师传习所,认定千名乡村工匠名师、设立千个名师工作室,弘扬传统技艺所蕴含的文化精髓和价值,活态传承发展优秀传统乡土文化,顺应乡土人才成长规律,激发乡村工匠内生动力,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企业,打造乡村工匠品牌。
三、组织实施
根据《指导意见》,由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妇联组成乡村工匠培育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名额分配,协调推进乡村工匠名师、大师组织评选、赛事举办等事宜。原则上每年每个省份可推荐9—10名乡村工匠名师,西部省份可增加1—2人,根据乡村工匠名师评定结果,每年每个省份可从中推荐1名乡村工匠大师,西部省份可增加1人。
四、认定程序
(一)范围。主要从县域内刺绣印染、纺织服饰、编织扎制、雕刻彩绘、传统建筑、金属锻铸、剪纸刻绘、陶瓷烧造、文房制作、漆器髹饰、印刷装裱、器具制作等领域的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拓展范围。
(二)认定条件
1.乡村工匠名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乡村工匠名师原则上从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技艺精湛、具有丰富传统技艺设计、制作实践经验和较高艺术造诣,在技艺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获得至少1次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行业内省级以上比赛奖项,或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领办创办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能带动一定数量农民就业增收。
2.乡村工匠大师。原则上从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乡村工匠名师中产生,认定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技艺精湛、具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深厚的传统文化修养,是技艺传承中公认的代表人物;获得至少1次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行业内国家级比赛奖项,或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带动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明显,已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认定程序
1.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妇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年度名额分配和认定条件推荐乡村工匠名师、大师人选。拟推荐人选要如实填写《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推荐表》,并附3000字左右推荐材料。各地报送前应征求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要对拟推荐人选逐级考察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报送乡村工匠名师拟推荐人选,9月底前报送乡村工匠大师拟推荐人选。
2.复核。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收集汇总各地乡村工匠名师、大师拟推荐人选,由推进小组严格认定条件,按照分管范围领域进行复核。
3.公示。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对通过复核的拟推荐人选在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4.认定。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相关部门分别认定。
五、支持措施
(一)支持技艺传承。支持乡村工匠名师、大师设立工作室、传习所,开展师徒传承,提升技艺水平。对技艺设计提升能力强、带动县域产业发展、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作室、传习所,经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由推进小组认定为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 上一篇:关于印发《“我的家乡我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中央财办等九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推动农村流通高质量发展